参保对象。在宜高校大学生。
(二)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学生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三)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时间。在宜高校大学生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在我市就学的异地(指宜宾市外户籍)大学生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2、已经参加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学生,2022年度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
二、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宜高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县(区)医保局与在宜高校做好相关对接工作。
(一)学校将名单提供给当地县(区)医保局,县(区)医保局在金保系统的学校参保模块中导入并传递。
(二)学校将参保名单发给税务局,并按名单将参保费转给税务局。税务局按名单做收费、入国库后,将参保缴费信息传给医保局。
(三)医保局收到税务局传递的参保缴费信息后在系统中做上账处理。
三、待遇享受时间
(一)在我市就学的异地(指宜宾市外户籍)大学生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为2021的9月1日零时起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已参加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待遇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三章医保待遇及支付标准
一、医保待遇
大学生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并按规定参加居民大病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15万元/人。
二、医保待遇支付标准
(一)门诊统筹
1.起付线。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0%。
3.年度报销限额。每人每年150元,当年未使用的限额内部分,跨年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共用。
(二)住院医疗费用
1.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三级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50;二级及以下按住院总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剩余部分按45%报销。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含入院前24小时),因病情需要和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属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检查费用的60%纳入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范围再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2.转诊转院
(1)在市内转诊转院的,应在办结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2)由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实行补差;由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照所住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收取1次,转诊至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收起付线。
(3)首诊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越级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首诊直接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起付线不享受补差,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三)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特殊疾病范围。下列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1)第一类(18种)。
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风湿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肺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
(2)第二类(15种)。
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成人先心病(限肺动脉高压)、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冠心病(安装支架后)、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矽肺(非工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3)第三类(7种)。
血友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地中海贫血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相关检查及治疗、器官或骨髓移植门诊抗排异相关检查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化疗、耐多药肺结核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
2.认定管理
参保居民同一疾病每年可申请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1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均为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申请时间。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一)近一年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
(二)《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三)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无身份证、社保卡居民应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和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四)选择符合规定的三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3.门特待遇
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1000元;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3000元;
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5%报销。
第一类、第二类病种新申报者资格认定后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当年剩余月份费用总和。
(四)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1.认定管理。
“两病”患者的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两病”资格认定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放宽至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制定“两病”患者认定流程,在收到认定申请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打印《宜宾市城乡居民“两病”认定确认表》,由参保居民保存。“两病”患者从认定的次日起享受门诊用药报销待遇。
2.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1)认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业务章),与“两病”相应的检查报告;
(2)《宜宾市城乡居民“两病”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3)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无身份证、社保卡居民应提供参保缴费凭证。
3.保障待遇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对“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不含诊所)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新申报“两病”资格认定后产生的“两病”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当年剩余月份费用总和,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两病”药品报销费用与支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医疗报销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总额不超过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由于最新医保政策还未公布,如果新医保政策有与上述不符的地方,请一切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