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宜宾校区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校区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工业学院宜宾校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辆系指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汽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条 后勤与保障部是校园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进出校园规定
第六条 除军队(武警)、消防、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押款、水电气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外的所有机动车均应凭车辆门禁系统识别自动进出校门。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须自觉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2.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3.前后车辆之间保持5米以上安全车距。
第八条 校园交通机动车辆出入分为固定门禁系统与临时申请门禁系统两种方式。
第九条 固定门禁系统的机动车辆在有效期限内进出校园时,机动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进行抓拍照片及对车辆号牌自动识别(摩托车凭发放的出入证进出),确认车辆资料无误后,道闸自动解除并放行。当车辆资料不一致时,系统提示值班人员不予放行,值班人员将进行人工核对或报请后勤与保障部处理。
第十条 临时来校机动车辆,可进入预约门禁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校;系统自动对该车资料及车牌进行识别无误后放行。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内使用机动车,因特殊原因需要授权通行的学生车辆,需填写《成都工业学院宜宾校区学生校内使用机动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部审批后报后勤与保障部办理。
第十二条 各类货车离校时,门卫值班人员有权对车辆进行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的车辆,必须持有《宜宾校区物资出门条》,否则不予放行。
第十三条 在校区内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和组织的各类考试等活动,承办单位在审批大型活动的同时,应在活动实施前(至少2个工作日)提出参加活动车辆进出校门的书面申请,报经后勤与保障部审核后,活动车辆由指定的校门进出校园。
第三章 校园车辆行驶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校内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必须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主动避让或停车让行,严禁与学生争道。
第十五条 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严禁无牌、无证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第十七条 因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听从校区秩序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当在划定停车区内有序停放,严禁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不得在设有禁停标识的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维修施工等情况,后勤与保障部有权进行交通管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安保人员负责检查校园内的机动车,对车辆违规停放、行驶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后勤与保障部有权采取警告并通报批评,对损坏损毁校内设施、设备的按等价要求进行赔偿。对超速行驶、扰乱学校停车秩序警告3次以上的,将车辆信息纳入黑名单限制入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宜宾校区后勤与保障部负责解释。